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88.6.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 92.11.25.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302號令發布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100.5.18.第1019次委員會議修正 100.6.7.公壹字第1001260594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7點、第8點 101.3.12.公服字第1011260185 號令發布 一、(背景說明) 近年國內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多種行業。惟伴隨連鎖加盟事業活動增加,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之交易行為,涉及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等問題,亦隨之增加。 本會為維護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爰彙整及分析加盟業主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加盟業主遵循辦理之。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 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 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 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受任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 三、(資訊揭露規範)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或個案認定之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者,得認未隱匿重要資訊,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前項加盟重要資訊,例示如下: (一) 開始營運前之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包括其項目、金額或預估總額。 (二) 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定期應支付之費用,包括其項目、預估金額。 (三) 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 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本款之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七)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1.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供應條件相關事項(如指定之規格、供應商或承攬施工者名單)。 2.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及數量。 3.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八)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四、(契約審閱與交付) 加盟業主於簽訂與加盟經營關係相關之書面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前項書面契約,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且加盟業主不得拒絕提供。 加盟業主倘有未符合前二項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五、(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利用其相對優勢地位或加盟店對其之依賴關係,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一) 差別待遇行為 加盟業主對於不同加盟店之間或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如無正當理由,就價格、交易條件或交易與否給予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虞。 (二) 不正當限制加盟店之交易行為 加盟業主為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或維持加盟品牌形象與利益、整體加盟體系之商譽,對於加盟店課予必要之限制,為實施同一加盟體系之合理範疇。惟加盟業主倘利用加盟店對其之依賴性或相對優勢地位,不正當限制加盟店之事業活動,逾越實施連鎖加盟體系業務之合理範疇,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虞。可能涉及違法之行為態樣如下: 1.搭售 無正當理由要求加盟店於購買商品時,須同時購買其他商品,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2.限制交易對象 無正當理由限制加盟店銷售之商品、資本設備、原物料及裝潢工程等事務,必須由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廠商供應或承攬施工,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但僅係推薦供應或承攬廠商名單,或無強制拘束者,不在此限。 3.強制採購數量 無正當理由強制加盟店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而該數量超過加盟店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4.其他不正當限制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六、(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加盟業主倘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七、(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本會針對加盟業主之不實廣告、比較廣告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注意並遵守相關規定。 八、(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百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加盟重要資訊及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若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作補充修正。就個案之處理,本會仍須依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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